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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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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红军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35号 罪犯庞红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汝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庞红军犯抢夺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35号

罪犯庞红军,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汝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认定庞红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庞红军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庞红军2008年3月至5月,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先后窜至上蔡县、河北省武强县抢夺被害人李某等2人现金等财物,作案2起,抢夺价值63000元。

罪犯庞红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同监有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红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系从犯,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红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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