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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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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存山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15号 罪犯杜存山,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3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存山犯故意伤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15号

罪犯杜存山,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3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存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杜存山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杜存山于1993年12月6日晚,商水县舒庄乡杜谭村村民杜华在本村看电影时被打伤,该犯纠集他人携带木棒、刀等凶器,在本村村口遇到被害人郭某等人,遂进行追赶和殴打,并致郭某死亡。

罪犯杜存山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葛建中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存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应从严减刑;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存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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