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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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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会中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32号 罪犯石会中,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137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会中犯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32号

罪犯石会中,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以(2007)二中刑初字第137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会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4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9年5月9日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7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石会中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石会中1997年10月9日18时许,伙同他人(已处理)经预谋后,在北京市朝阳区骗乘一出租车后,趁司机不备采用石块砸、扼脖的手段致其死亡,抢得现金300余元,手机一部,戒指一枚,面包车一辆;2005年8月,该犯在安徽省亳州市,明知是赃物低价予以购买,后将该车卖给他人。

罪犯石会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1分。上述事实有同监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会中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以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会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二○二六年五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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