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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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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09号 罪犯黄松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09号

罪犯黄松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松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以(2008)许刑执减字第30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6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4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黄松海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1996年12月份,该犯伙同他人预谋贩卖毒品后,由韩运超携带毒品海洛因与黄松海来到许昌市灵井乡准备贩毒,梁建甫与梁中敏找到买主后,4人于1996年12月5日分别在灵井乡泉店村东一饭店内河梁中敏家中与买主验货并商定毒品海洛因的价格、数量及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当晚7时许,梁建甫等人分别去泉店村准备毒品交易,在李建伟开办的饭店内交货时,被当场抓获。该犯系情节严重。

罪犯黄松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2013年5月16日在监狱检查中被查出在车间单人行动,罚3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周志强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松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松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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