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6号 罪犯姬向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宝丰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以(2004)平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认定姬向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执行。姬向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5年7月9日以(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5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姬向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6日该犯因怀疑其妻感情有变在家中将装有农药的注射器对其妻注射时被发现后,遂将其妻按倒并用凳子照其妻头部猛击数下致其妻当场死亡 罪犯姬向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闫超伟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姬向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减刑;未赔偿被害人,依法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姬向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OO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二O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