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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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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风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51号 罪犯姜风杰,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姜风杰犯诈骗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51号

罪犯姜风杰,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1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姜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姜风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06年-2008年间,以拆迁改造为由,并谎称认识房地产开发商郭某某,私刻郭某某的印章,从中骗取多中现金共计19万余元。

罪犯姜风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依据《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累计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陈正军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风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风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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