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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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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智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28号 罪犯唐智业,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28号

罪犯唐智业,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4日作出(2006)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大妞经济损失30000元。唐智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2月26日以(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8日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2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8年8月1日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唐智业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唐智业1989年8月17日下午,该犯的弟弟因琐事与马某发生争执后厮打,该犯闻讯后赶到,用镰刀把击打马的头部,致其于第二天死亡。

罪犯唐智业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1分。上述事实有同监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智业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智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二月二日起至二○二五年七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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