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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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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庆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41号 罪犯姚庆森,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以(2008)登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庆森犯受贿罪,判处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41号

罪犯姚庆森,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以(2008)登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庆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3日止),该犯已退出全部赃款。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姚庆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该犯利用职务便利郑州市第一粮油公司总支部书记主管公司基建工程的招标中索取贿赂25万元。

罪犯姚庆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评为省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李国正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庆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庆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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