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桂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14号 罪犯马桂超,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驻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桂超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014号

罪犯马桂超,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2004)驻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桂超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以(2008)豫法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6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21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马桂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原判认定,2001年5月至2003年12月间,被告人马桂超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机动车辆,共作案9起,价值471638元。

罪犯马桂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警告处分一次,间隔期内扣分2次,扣分15.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刘越有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桂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主犯,因违反监狱管理规范受警告处分一次,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桂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