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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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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启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9号 罪犯夏启传,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以(2010)信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启传犯故意伤害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9号

罪犯夏启传,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以(2010)信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启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以(2013)豫法刑执字第001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32年2月21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夏启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2003年10月12日19时许,该犯因琐事与邻居鄢某发生争执厮打,该犯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其头部击中受伤,于2003年10月26日死亡。

罪犯夏启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蒋云峰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启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启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三O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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