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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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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安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82号 罪犯夏安生,男,1976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安生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82号

罪犯夏安生,男,1976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安生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27年10月8日止)。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夏安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夏安生于2007年4月6日至2007年10月9日间,该犯伙同丁固平、李因俊、李孝忠、沈成元、饶龙刚、于江、胡银超分别结伙在北京市昌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窃取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8起,造成严重后果;盗窃电缆线5起,所窃物品共计价值124900余元。

罪犯夏安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安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安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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