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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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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广飞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34号 罪犯韩广飞,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鄢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广飞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34号

罪犯韩广飞,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鄢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广飞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韩广飞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2012年2月18日18时30分,韩广飞伙同张云辉、郭长威尾随下班回家的梁晓欢(女,1994年3月22日出生)至鄢陵县大马乡王敬庄村东头,强行将梁晓欢劫持到商水县张庄乡柴周庄村的一处麦地,抢走梁晓欢手机、现金700余元及银行卡后,其嫌抢的钱太少为由,同张云辉、郭长威采用猜拳的顺序先后对梁晓欢实施了强奸。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主犯,且系累犯。

罪犯韩广飞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2012年11月29日罪犯韩广飞监狱组织检查查劳动期间与本互监组成员相距较远扣3分;2014年3月26日劳动中不能严格执行工艺标准扣0.5分;2014年8月韩广飞对同互监组成员单人入厕不能制止扣0.5分;2014年10月30日大声喧哗,不服从警察管理扣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高振鹏和监区管教干警侯改臣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广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犯数罪,流窜作案,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广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三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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