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76号 罪犯孙战领,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淮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战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6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第6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孙战领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7日晚,被告人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一次,抢得山羊两只;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作案44次,盗得物品价值48715元。 罪犯孙战领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罚4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肖四有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战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战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