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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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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卫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84号 罪犯姚卫东,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卫东犯故意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84号

罪犯姚卫东,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姚卫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日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20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姚卫东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原判认定,1998年7月8日晚,被告人姚卫东等人在饭店喝酒时,与毛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姚卫东等人将对方一人打致轻伤,后又持军剌土枪、刀等找到毛某对其殴打,致其死亡。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姚卫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卫东系主犯)。

罪犯姚卫东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四次,共扣2分(2011年2月9日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扣0.5分,2011年5月17日生产人员逃避质量检查扣0.5分,2011年6月16日生产人员逃避质量检查扣0.5分,2011年11月9日不按规定摆放各类工具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延彬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卫东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应从严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卫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