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利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49号 罪犯张利利,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利利犯抢劫、盗窃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49号

罪犯张利利,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利利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三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6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郑刑二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利利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10年9月6日至27日,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郑州市区、方城县城、山东威海等地抢劫作案4起,抢劫数额巨大;2008年8月至12月份期间,伙同他人在山东威海盗窃作案3起,盗窃他人香烟等其它财物数额较大。

罪犯张利利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杨东成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利利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利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日起至二○二七年一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