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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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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12号 罪犯张琳,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源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琳犯盗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12号

罪犯张琳,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源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2012年6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琳自入狱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琳于2011年12月2日14时许,该犯伙同张海洋预谋后,在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一修理厂内,将被害人廖某包内现金57000元盗走。

罪犯张琳自入狱以来,能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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