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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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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00号 罪犯张营,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营犯故意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00号

罪犯张营,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3102元,已赔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2011年10月3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营在本村与被害人白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打斗中被告人张营用水果刀将白某扎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罪犯张营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二次,共扣1分(2013年7月27日队列行进时追打嬉闹扣0.5分,2013年12月5日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梁林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四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