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18号 罪犯李彦福,男,1972年0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彦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以(2010)郑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维持李彦福原判,上诉人改判。。2010年6月3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许刑执减字第20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彦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李彦福于2009年6月至9月份,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多次在郑州市区将电缆井内中国联通公司的备用电缆线盗走,价值88841元。被告人系主犯。 罪犯李彦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彦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彦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