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32号 罪犯李彬,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漯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彬犯故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32号

罪犯李彬,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2008)漯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及原审被告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第9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彬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2007年12月6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酒后对三名学生实施殴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

罪犯李彬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考核期内累计罚分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刘宏刚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