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31号 罪犯李文杰,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杰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2008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3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9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文杰于2007年11月16日下午,该犯受他人委托,携带4846950元的假币从深圳坐车运回周口市,在周口市高速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机关查扣。 罪犯李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细则被累计罚分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