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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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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0号 罪犯李闯,男,1984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闯犯盗窃、破坏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0号

罪犯李闯,男,1984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桐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闯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李闯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以(2011)南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闯自入狱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李闯于2009年8月份,该犯伙同他人在本县境内盗窃摩托车、汽车、电动车、汽车电瓶及本县网通公司电缆,作案达56起;2010年8月11日夜,该犯伙同他人驾车将本县一隧道内专用变压器内芯盗走。被告人系累犯。

罪犯李闯自入狱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细则被累计罚分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闯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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