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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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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09号 罪犯曹中献,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南刑一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中献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09号

罪犯曹中献,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南刑一初字第051号刑事判决,认定曹中献犯盗窃、抢劫、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2010)豫法刑执字第00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起自2010年8月10日至2030年8月9日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起自2010年8月10日至2028年11月9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曹中献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方城县该犯盗窃25次价值112200元,并在广东省强迫妇女卖淫。

罪犯曹中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纪川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中献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中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七年十二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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