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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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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24号 罪犯朱斌红,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斌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24号

罪犯朱斌红,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斌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朱斌红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罪犯朱斌红于2010年4月3日,该犯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一直在郑州市区刷卡消费,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银行欠款,恶意透支金额361254.02元。

罪犯朱斌红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服刑人员周强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斌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斌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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