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65号 罪犯朱铁广,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3日作出(2004)遂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朱铁广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8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09)许刑执字第26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减为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朱铁广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0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窜至本村村民王某家盗窃时被发现,用手电筒猛砸王某后逃跑。2001年8月至2001年12月,伙同蒋焕林等人盗窃作案十余起,盗窃总价值10686元。 罪犯朱铁广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余占洋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铁广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铁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四年一月六日起至二○一五年十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