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4号 罪犯李义,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以(2007)周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义犯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以(2010)豫法刑字第00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7日该犯因向其父索要其打工挣的5000元钱未果,恼怒之下持刀将其父捅伤致死,随后又窜到其哥家放火将西偏房烧毁。。 罪犯李义在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9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石效华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义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二O一O年二月二日起至二O二八年一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