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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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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丰哲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69号 罪犯李丰哲,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丰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69号

罪犯李丰哲,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3月10日作出(2003)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丰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丰哲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6日以(2004)豫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以(2007)豫法刑执字第00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以(2010)许刑执减字第3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三个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丰哲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2000年以来,被告人与李益国等人组成贩毒团伙,被告人负责贩卖并收回毒资,先后从温东升处购买毒品200克卖给他人。

罪犯李丰哲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罚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韩雪刚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丰哲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可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丰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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