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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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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五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5号 罪犯李五申,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2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五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95号

罪犯李五申,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2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五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2008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许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李五申自上次减刑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原判认定,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五申于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该犯分别伙同李小学、李高峰、李新功、韩军伟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丰台区、朝阳区等地盗窃作案5起,盗得服装、电视机、电焊机、电脑、手机等财物价值221815元;2006年2月间,该犯伙同李小学等2人在北京市大兴区一供电所院内盗窃作案一起,盗得电缆线100米,价值16000元。

罪犯李五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7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五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五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