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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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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东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00号 罪犯马晓东,男,1967年9月5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定马晓东犯运输毒品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00号

罪犯马晓东,男,1967年9月5日出生,回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以(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定马晓东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刑期自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8月30日止)。马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马晓东自入狱以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大肆贩卖毒品,该犯参与运输海洛因2起,共计5950克

罪犯马晓东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6月不能熟练背规范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亚南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晓东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O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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