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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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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安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5号 罪犯马安收,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8日以(2004)周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安收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5号

罪犯马安收,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8日以(2004)周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安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12月18日起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3日以(2007)豫法刑执字第0700815号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许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马安收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月28日下午,该犯到本村张某家中,对其调戏后发生性关系,事后该犯欲再次调戏,被张拒绝,该犯便左手卡脖子,右用捂嘴致张死亡。之后以找一瓶农药制造了张服毒自杀的假象。

罪犯马安收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2013年11月因与他人吵架被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胡新红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安收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安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OO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O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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