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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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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会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04号 罪犯徐会勇,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会勇犯盗窃罪,判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04号

罪犯徐会勇,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会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附加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徐会勇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会勇伙同朱卫东等人预谋后先后窜至襄城县、巩义市、许昌市等地盗窃移动基站内电池三组,铜线三盘,作案3起,价值48522元。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会勇系主犯)。

罪犯徐会勇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一次,共扣0.5分(2014年8月26日收工时不迅速到指定位置列队报数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任华胜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会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会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