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房楠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66号 罪犯房楠楠,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房楠楠犯故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66号

罪犯房楠楠,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兰考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房楠楠犯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房楠楠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以(2013)豫法刑执字第00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二十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房楠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08年10月23日,受到刘黎明指使,伙同李伟伟二人持刀对王**砍刺,致其死亡;2008年10月9日晚,伙同他人敲诈过路司机现金2000元。

罪犯房楠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据《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累计扣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志平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房楠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应从严减刑;犯罪时未成年,可以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房楠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三二年七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