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40号 罪犯张进克,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以(2011)新刑初字第0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进克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张进克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8日以(2011)平刑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进克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21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张进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该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市新华支行行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以虚列开支等手段从上级行套取账外资金,并先后从单位套取的账外资金中拿走现金5.5万元用于给相关领导送礼以便于个人职务升迁,挪用15万元用于个人投资。 罪犯张进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玉杰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进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职务犯罪,犯数罪,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进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