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33号 罪犯张文骁,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0)商梁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文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商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文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同时判决张文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并与其他五位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刑期自2010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文骁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张文骁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商丘市区无故殴打他人两次,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2011年1月20日,该犯伙同他人在商丘市看守所监舍对在押人员黄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 罪犯张文骁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同监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应从严减刑;犯罪时未成年,可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