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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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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六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07号 罪犯陈小六,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六犯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07号

罪犯陈小六,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龙潭镇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小六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四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陈小六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该犯伙同他人窜至泌阳县、社旗县、唐河县等地,盗窃5次,价值44192元;2005年12月,胡小彬等人将盗窃的变压器铜芯通过该犯卖给南阳市卷烟厂旁的废品收购处。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440元。该犯系一人犯数罪、多次犯罪、流窜多地犯罪。

罪犯陈小六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扣分1次,累计扣1分(2013年8月18日下水道扔杂物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新强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多次犯罪,流窜作案,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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