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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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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少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84号 罪犯吕少波,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少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84号

罪犯吕少波,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郏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吕少波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直属分监区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吕少波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原判认定,2009年6月23日,该犯伙同他人将在郏县“刚杰”网吧上网的女青年杨某某、田某某骗出,对其进行殴打、拍裸照、强奸后,将其二人挟持至郑州市、苏州市从事卖淫活动。

罪犯吕少波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累计扣分1.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谷建业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少波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系从犯,可适当从宽。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并考虑剩余刑期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少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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