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司根亮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17号 罪犯司根亮,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藏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司根亮犯盗窃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17号

罪犯司根亮,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藏族,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司根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并处罚金一万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司根亮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2009年1月21日,被告人司根亮伙同肖国明预谋后,窜至新乡市新乡医学院北校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受害人王某的轿车车门打开,盗走现金70000元及香烟2条。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司根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系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司根亮系主犯)。

罪犯司根亮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邵辉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根亮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适当从宽;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根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