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05号 罪犯陈要明,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要明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第10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14年1月23日以(2014)许刑执字第437号对其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陈要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该犯纠集多人在禹州市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持械斗殴,勒索钱财25000元。 罪犯陈要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4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评为省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高世达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要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数罪,系主犯、累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要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