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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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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运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33号 罪犯陈运和,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运和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33号

罪犯陈运和,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襄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运和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万元。陈运和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7日以(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陈运和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2009年4月份,被告人伙同他人预谋后,合伙购买机械设备、模具和材料,加工生产一元假硬币。同年7月份,被告人将生产出的假硬币20000枚出售给他人,公安机关在其制假窝点查获一元假币13886枚。

罪犯陈运和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累计罚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红伟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运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主犯,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运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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