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719号 罪犯雷亚伟,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孟刑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雷亚伟犯贪污、受贿、行贿、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已退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并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雷亚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原判认定,雷亚伟2005年底至2008年春节前利用担任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公款89万元,收受他人现金4万元,向中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经理顾某某行贿5万元,为冶炼项目向顾某某行贿21万元,在冶炼项目经济往来中,收受孔某某工程队回扣款101万元。 罪犯雷亚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罚0.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吴根岭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重要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亚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亚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解 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