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36号 罪犯陈德停,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以(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2)许刑执减字第7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31日以(2013)许刑执字第18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德停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陈德停2009年3月21日下午,因酒后琐事与其兄发生争执后,持菜刀与其兄发生厮打,并将其兄砍伤,致休克失血过多死亡。 罪犯陈德停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因违反罪犯计分考核规范被扣分1次,共扣0.5分。上述事实有同监服刑人员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原判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