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闫海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41号 罪犯闫海民,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闫海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541号

罪犯闫海民,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闫海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闫海民不服,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维持长葛市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421号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闫海民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闫海民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06年5月9日凌晨,该犯因妻子提出离婚而产生不满,逐携带购买的汽油到其妻石某家中,先用电线将石某及其家人的住房们拴住,将汽油从窗户倒入室内点燃,致三人受伤。

罪犯闫海民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依据《罪犯计分考核细则》累计扣2.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马兵兵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闫海民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犯罪未遂,原判有自首情节,可适当从宽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海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年八月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