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698号 罪犯韦德忠,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以(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033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德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0年9月27日起执行)。韦德忠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0年7月29日以(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22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8日以(2003)豫法刑执字第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以(2007)许刑执减字第7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1年1月13日以(2011)许刑执减字第0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8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韦德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月6日晚8时许,该犯于韦德全预谋后,携带刀和猎枪等作案工具,窜至本乡三道河村张某处抢劫,张反抗,韦德全将张刺伤并抢走花生约20斤,张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罪犯韦德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9次。2011年6月动手打人被扣2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付一成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韦德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未执行财产刑及赔偿被害人,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德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二OO三年八月八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