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高金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03号 罪犯高金红,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金红犯盗窃罪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403号

罪犯高金红,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现在河南省许昌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金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本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许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高金红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罪犯高金红于2011年2月至4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宝丰、襄城、巩义等县市,盗割通讯电缆3次,盗窃摩托车一辆,总价值29660元。

罪犯高金红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2次,间隔期内无扣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全收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金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主犯,累犯,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金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