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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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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中专文化,固始县妇幼保健院护士,住固始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

(2015)固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甲,女,1990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中专文化,固始县妇幼保健院护士,住固始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甲及其辩护人郑传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2日21时许,固始县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民警沈某某、汪某某和协警竹某在固始县红苏路“黄氏牙科”诊所对面宋某乙家抓捕网上逃犯宋某乙时,被告人宋某甲等人对抓捕民警沈某某、汪某某采取抓咬、厮打等方式阻止民警执行抓捕宋某乙的任务,致沈某某、汪某某受轻微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宋某甲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当庭提供了调解协议书。

公诉人当庭答辩:被告人宋某甲接到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是事实,但其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期交待犯罪事实,依法不属自首。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21时许,固始县公安局民警沈某某、汪某某和协警竹某在固始县城关红苏路“黄氏牙科”诊所对面宋某乙家抓捕网上逃犯宋某乙时,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妹妹)等人对抓捕民警沈某某、汪某某等人实施抓、咬、厮打等行为,阻止民警抓捕宋某乙,并致沈某某、汪某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右手肘关节软组织擦挫伤;左手中指中节软组织红肿,损伤程度属轻伤微;汪某某面部条状表皮剥脱及颈部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微。经协商,被害人沈某某、汪某某、竹某对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诉机关提供:

(一)被害人沈某某、汪某某、竹某陈述:其三人接110指令,到网上逃犯宋某乙家执行抓捕任务时,遭到宋某乙亲属阻碍,宋某乙妹(宋某甲)等人对沈某某、竹某实施拽、咬、抓行为,其三人均受伤。

(二)证人蒋某某、孙某、董某某、詹某某证言证明:接110指令,到现场增援,看见现场十分混乱,沈某某、汪某某、竹某,三人被打伤。蒋俊杰同时证明其嘴被打伤

(三)证人程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程某证言证明:民警在抓逃犯宋某乙时,被宋某乙的家人殴打。

(四)被告人宋某甲到案当日供述称,听见外面叫,看见老程家两个女的在打宋某乙,其和那两个女的厮扯起来;当庭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

(五)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宋某甲厮扯民警。

(六)伤情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的伤情。

(七)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宋某乙系上网追逃人员。

(八)警员基本信息查询证明:沈某某、汪某某是固始县公安局民警。

(九)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宋某甲的基本情况、及系主动到案。

二、辩护人提供: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害人已对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互相印证,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甲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宋某甲有自首情节,经查,宋某甲虽主动到案,但其到案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属自首,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祁长琴

审判员  刘继武

审判员  孙书月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