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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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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2014年4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5)固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盗掘墓葬犯罪,2014年4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春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运子”,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盗掘墓葬犯罪,2014年4月29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一钦,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2014年4月29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2014年6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太平,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贾某某、马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冯春雷、黄焱、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一钦、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周德品、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太平、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冯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结伙,携带作案工具将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许某甲家稻田下面的古墓葬以挖洞的方式进行了盗掘,但未盗得财物。

2013年10月9日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贾某某结伙,携带作案工具再次将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许某甲家稻田下面的古墓葬以挖洞的方式进行了盗掘,并盗得一面古铜镜。后铜镜被被告人陈某甲以6000元钱卖掉,钱被分掉,铜镜去向不明。

2013年10月下旬左右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与张某某、陈某乙、马某某四人结伙,携带作案工具将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曾某某家稻田下面的古墓葬以挖洞的方式进行了盗掘,并盗得一面古铜镜。次日上午,铜镜被被告人陈某甲以12000元钱卖给赵某某,后赵某某主动交给了固始县文物管理局。

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单独携带作案工具将固始县张广庙乡陈家寺村中心组曾某某家稻田下面的古墓葬以挖洞的方式进行了盗掘,并盗得一面古铜镜(已破损成四块),现该铜镜被扣押于固始县公安局。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贾某某、马某某故意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乙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冯春雷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古墓葬的认定需要具有一定鉴定资格的鉴定部门和人员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科学手段对墓葬进行鉴定;2、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上,请求法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护人黄焱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积极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甲举报他人犯罪,构成立功,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5陈某甲参与的2013年10月初及2013年10月9日盗掘古墓行为应认定为一次。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系同一天晚上实施的,应属一次犯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一钦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没有明确的犯罪意识;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积极退赃、悔罪态度明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起犯罪事实系同一天晚上实施的,应属一次犯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周德品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对古墓葬的认定存在瑕疵,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减轻或免除对被告人陈某乙的处罚,或在三年以下适用刑罚,或适用缓刑;2、被告人陈某乙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适用刑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张太平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冯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定标本不具有客观性、程序不合法;2、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