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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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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胡某甲保险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固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固始县泉河铺乡供电所职工,住固始县。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2014年9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

(2015)固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固始县泉河铺乡供电所职工,住固始县。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2014年9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固始县泉河铺乡闫桥村文书,住固始县。因涉嫌保险诈骗犯罪,2014年11月21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4)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代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强、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借用胡某乙名义设立的固始国宏种植专业合作社,分别于2010年、2011年连续两个年度内,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投保水稻种植保险,通过虚报增报土地流转面积的方式,套取财政补贴款及其保险理赔款。2010年,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胡士军以固始国宏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投保水稻种植保险,虚报土地流转面积为27000亩,骗取赔付金额为182259元;2011年,又以相同的方法,虚报土地流转面积为41999亩,骗取的赔付金额为298242元,两年累计骗取水稻保险理赔款480501元。案发后于2012年8月19日、21日、2014年10月21日三次向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退回理赔款共计493395元。另外查明,在2011年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代某虚报水稻种植面积2000亩,从而骗取保险理赔款12000元。后代某于2014年11月21日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代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帮助胡某甲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甲、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甲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2、被告人胡某甲在案发前退赃的286395元不应计入保险诈骗数额;3、被告人胡某甲个人两次投保费206997元不应视为诈骗金额;4、被告人胡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5、被告人胡某甲悔罪表现明显,积极全额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胡某甲故意虚构水稻种植面积27000亩,交纳保险费81000元,以固始国宏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固始支公司签订水稻保险一份,骗取保险赔款182259元;2011年6月,被告人胡某甲故意虚构水稻种植面积41999亩,交纳保险费125997元,以固始国宏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固始支公司签订水稻保险一份,骗取保险赔款298242元;2011年6月被告人代某帮助被告人胡某甲故意虚构水稻种植面积2000亩,交纳保险费6000元,参与固始县泉河铺乡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固始支公司签订的水稻保险,后被告人胡某甲骗得保险赔款12000元。被告人胡某甲于2012年8月19日、2012年8月21日、2014年10月21日三次向固始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退回赃款款共计493395元。被告人代某于2014年11月21日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代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经评估认为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在有一次开村支部书记动员会,会后我听说水稻保险是投多少得多少,然后我就想参加水稻保险,当时要求村里写个证明就可以,也不用实地勘察水稻种植面积,水稻受灾后只是拍一个水稻受灾的照片就可以,也不要其他手续,就可以参加水稻保险。2010年,我拿着10万元左右现金到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交保费,记不清楚具体交给谁了,也记不清楚是村里的那些证明,除此之外我没有提供其他手续,具体情况由保险公司办理。水稻快收割时候,保险公司通知我拍水稻受灾照片,我就按保险要求将照片提供给保险公司,由我交到保险公司。等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将理赔款20万打到泉河财政所账上,后来我将该钱取了出来。2011年,我又和2010年一样,我将12万现金交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公司,保险公司又将24万理赔款打到泉河财政所账上,后来我也将该理赔款取出来。再后来,我将得到的理赔款,该退的都退了;2、被告人代某供述,2011年上半年,我们乡里安排各村交水稻保险。胡某甲和我联系,想从我们村多交水稻保险。胡某甲问我可以交多少,我说你想交多少就交多少。后来,胡某甲到我家将6000元现金交给我,说是交水稻保险,我将这6000元收下。每亩水稻交保险费3元钱,胡某甲算交了2000亩水稻保险。接着,我就将胡某甲这6000元钱和我们村里收的水稻保险钱,经我手交给乡里财政所了。到2011年春节前后,乡里将水稻保险理赔款32400元给我们村里。我打电话给胡某甲告知其保险理赔款到账了,在泉河街上我将12000元水稻理赔款交给胡某甲,并和他说这是你交水稻保险所获得的理赔款;3、证人叶某某、张某甲、胡某乙、岳某某、王某某、徐某、李某某、张某乙、游某某、刘某甲、罗某某、常某某、王某、张某丙、孙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刘某乙证言,其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与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4、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投保单及相关投保手续、理赔手续、银行转账明细,证实被告人办理水稻保险及获得保险赔款情况;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到案过程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另有固始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