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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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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铁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98号 罪犯陈铁刚,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驻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许刑执字第1298号

罪犯陈铁刚,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2000)驻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铁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铁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豫法刑二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陈铁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2010年1月29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21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陈铁刚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铁刚于1998年7月至1999年9月间,和他人分别结伙,携带刀、钳子、铁棍、胶带等作案工具,窜至107国道西平路段、漯河市、沈丘县、郾城县、西平县、遂平县等地,拦截货车或跺门入户,采取刀捅、殴打、捆绑、威胁等手段抢劫作案三起,抢劫现金及物品价值99222元,个人分赃1018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铁刚系从犯,多次犯罪、流窜多地犯罪。罚金未交付。

罪犯陈铁刚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监狱表扬五次,间隔期内扣分5次,累计扣分4.5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张海泉和监区管教干警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铁刚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系从犯,可从宽减刑;多次犯罪、流窜犯罪,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不当。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铁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二○○四年五月十日起至二○二○年三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建忠

审 判 员  马 龙

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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