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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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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甲,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某甲,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聚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宗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某甲及其辩护人崔聚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仝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段注册成立安阳市北关区朝天门火锅店,同年6月至10月期间,先后无故拖欠2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887元。2013年10月份,该火锅店关门,仝某甲逃往外地,并变更联系方式,致使员工联系不上其本人。2013年10月25日,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仝某甲下达安北人社监令字(2013)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其家门口,后仝某甲至今仍未支付员工工资。2015年3月20日,仝某甲被抓获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仝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仝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崔聚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由于不懂法而构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其愿意尽最大努力给付拖欠工资,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仝某甲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段注册成立安阳市北关区朝天门火锅店,同年6月至10月期间,先后无故拖欠2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97887元。同年10月份,该火锅店关门,仝某甲逃往外地,并变更联系方式,致使员工联系不上其本人。同年10月25日,安阳市北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仝某甲下达安北人社监令字(2013)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其家门口,仝某甲至今仍未支付员工工资。2015年3月20日,仝某甲被抓获归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仝某甲的家属退缴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仝某甲的供述,2012年底,其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北段开了一家朝天门火锅店,后来因为经营不善,2013年10月底倒闭,当时拖欠20余名员工9万元左右的工资没有支付。店关门后其去了太原一个饭店打工,2014年11月份到邯郸时代汽贸城卖汽车,期间原来的电话关机不再使用。2013年10月25日北关区人社局对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其2014年1月份左右听其父亲说过,但没有与劳动部门联系,至今尚未支付员工工资。

2.于某甲等17名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他们在安阳市红旗路北段路东朝天门火锅店上班,2013年10月份该店关门,老板仝某甲找不到,均被不同程度拖欠工资。之后他们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到仝某甲家找他,劳动监察部门下过限期整改令,目前工资仍未支付的情况。

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其借给仝某甲21万元,到同年9月26日,因其急着用钱,仝某甲就把在红旗路北头的朝天门火锅店抵押给其,当时签了协议,签过协议后就没有再见过仝某甲。2013年10月16日或是17日,其见该火锅店关门了,后又碰见同样找仝某甲要账的康某某、于某乙,三人就商量把店接手经营了,重新办的证,现在叫巴渝老火锅。

4.证人张某甲、仝某乙(仝某甲的父母)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仝某甲经营的朝天门火锅店关门了,仝某甲就到外地打工,去时没有给家人说,这期间电话联系不上,也没有回过家。10月份一天,北关区人社局监察大队到其位于安阳县韩陵乡东大佛村490号的家中张贴告示,内容为仝某甲欠火锅店工人工资,让他在限期内支付给工人。期间有火锅店员工到其家中讨要工资。

5.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仝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

6.转让协议证明,2013年9月26日,焦某某与被告人仝某甲签订的转让协议,因2012年6月仝某甲借焦某某21万元,若到2013年10月15日未能归还,将朝天门火锅店转让给焦某某。

7.照片证明,2013年10月25日,北关区人社局监察大队在被告人仝某甲家门口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仝某甲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支付员工工资。

8.电话号码查询证明,经对被告人仝某甲手机号18937266218查询,其状态为欠费拆机。

9.工资表证明,对店内员工发过工资的情况。

10.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仝某甲被上网追逃。

1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0日16时许,在安阳市盘庚街与向阳路交叉口西北角农村信用社,将被告人仝某甲抓获。

12.劳动保障监察卷宗一册共67页,证明2013年10月24日,马某某、江浩、张亚亚等23名员工以及同年10月28日,侯某某、王某某、张某乙3名员工先后到北关区人社局投诉,反映朝天门火锅店拖欠员工工资,老板仝某甲跑了联系不上。该局在依法立案后,经调查核实,根据员工工资表,仝某甲拖欠马某某等23名员工2013年六月份至十月份工资,共计91333元,拖欠侯某某、王某某、张某乙3人工资共计6554元,以上共计26人,拖欠工资总计97887元。该局于同年10月25日对仝某甲下发了安北人社监令字(2013)第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因联系不上仝某甲,将文书张贴于红旗路原朝天门火锅店门前,同时到东大佛村仝某甲家住处,在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将文书张贴于仝家门前。后仝某甲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职工工资,北关区人社局遂将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3.收据一张证明,被告人仝某甲家属退缴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788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仝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仝某甲自愿认罪,其家属退缴部分赃款,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仝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仝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仝某甲退赔被害人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人民币878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代理审判员  王 瑾

人民陪审员  毕津颖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