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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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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待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9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待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3月9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商店打工时,从店内拾得一张卡号6XXX0户名为娄某的银行卡。2015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从ATM机上从该卡中取走10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10000元人民币退归被害人娄某,并于2015年3月9日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4年11月份,其在一商店内打工时拾得一张银行卡,上面写有密码,经查询上面有4万多元。2015年2月21日,其想去北京找工作,但身上没有钱,其就分四笔从ATM机上取走了1万元,后被害人娄某报案,其将1万元退还给娄某。

2、被害人娄某的陈述,其开了一家精品店,雇佣一个女孩做销售员,这个女孩干有20多天就被其开除了,后发现其中国银行卡不见了,便怀疑是这个女孩把卡拿走了,因其的银行卡与手机绑定,可以网上转账,其就没有去办理挂失。2015年2月21日,其手机收到信息,显示其的银行卡被跨行取款4笔共计1万元,其就赶紧报案了,经查就是在其店里打工的这个女孩王某,后王某将1万元退还给其。

3、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3月9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书证:(1)、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2)、前科查询证明;(3)、辨认笔录;(4)、取款照片;(5)、银行卡复印件;(6)、银行客户付费回单;(7)、收到条;(8)、银行证明;(9)、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