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因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于2015年3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于2015年4月27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因传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2015年3月2日10时许,内黄县公安局干警在对被告人张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在其卧室床铺下发现一支疑似自制手枪,并依法扣押。经查,该手枪系被告人张某于1991年在地摊上购买所得。经鉴定,该手枪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4月27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枪支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内黄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盘一张;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前科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卷转来疑似自制手枪一支,移交内黄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